广东省盐业条例

广东省盐业条例

星河记 2025-01-06 合作品牌 1 次浏览 0个评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盐资源,保障食盐质量和供应安全,维护盐业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东省盐业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业资源开发和保护、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盐业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盐业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盐业资源的保护,合理布局盐业产能规模和结构,完善食盐储备体系,确保食盐供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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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盐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盐业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食盐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盐业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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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盐矿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禁止擅自开采盐矿资源,盐矿资源开采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盐矿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盐业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资格和批发许可资格后方可从事盐业生产经营活动,盐业生产经营企业不得擅自从事非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业务,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盐业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盐产品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盐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盐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八条 盐业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盐业资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推广先进的制盐技术和设备,提高盐业资源利用效率,第九条 鼓励盐业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开展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盐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海盐资源保护措施,防止海盐资源破坏和污染,第三章 盐业生产经营管理第十一条 盐业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盐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盐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盐业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生产和销售行为,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第十三条 盐业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第十四条 盐业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实记录生产、销售情况,按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相关报表,第十五条 盐业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第十六条 盐业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价格水平,第十七条 盐业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利益,第四章 食盐安全监管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盐安全监管制度,加强对食盐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食盐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食盐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条 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盐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加工、销售食盐等违法行为,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盐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盐等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盐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盐产品,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食盐等违法犯罪行为,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擅自开采盐矿资源的;(二)擅自从事非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业务的;(三)在食盐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等行为的;(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盐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盐业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办理盐矿资源开采审批手续的;(二)不按规定核发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许可证的;(三)不按规定实施盐业监督管理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合法从事盐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取得许可后方可继续从事盐业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许可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授权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七章 其他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细则的制定应遵循合法性原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本条例精神相一致第三十条 本条例的修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起草和审议修改时应遵循合法性原则保持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与衔接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条例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本条例公布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则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由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反馈以便不断完善和改进盐业管理政策促进盐业产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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